欢迎访问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!
| 繁体
信件信息
受理编号: 377
信件名称: 退役军人医保政策
信件分类: 咨询 提交时间: 2025-05-06
信件内容: 2003年入伍,2008年退伍回平顶山,2014年参加工作,目前在平煤物资公司,想咨询下03年-08年医疗保险怎么在地方接续?谢谢!
回复信息
回复部门: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时间: 2025-05-14
回复内容: 李彬彬同志您好,接到您的咨询信件后,局办公室立即将此件转交移交安置科进行回复。现将您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: 部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时间为: 养老保险:2012年7月1日起,我国实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,军人服役期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、也不建立个人账户,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,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,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,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2014年10月1日起,对这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,并建立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。 医疗保险:2000年1月1日起,我国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,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,个人按规定缴费,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,全部记入个人账户;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,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。 此外,对于2012年7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》实施前退役的士兵,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。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,欢迎您来我局或者来电咨询,我们将热情为您解惑释疑。 联系电话:0375--2668879
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Baidu
点点官网app